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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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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2-10 10:30来源:文旅部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推动“演艺新空间”、LiveHouse等新型演出场所可持续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关于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各类“演艺新空间”、LiveHouse(现场音乐厅)等新型演出场所蓬勃发展,沉浸式演出形式受到广泛欢迎,在创新文旅消费场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新型演出场所消防标准,优化演出审批程序,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备案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明确市场定位。新型演出场所是指以演出为主营业务,利用剧院等传统演出场所之外的其他空间打造的演出场所,是演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新型演出场所在盘活资源、扩大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做好场所管理。设立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者审批手续。新型演出场所应当符合《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附件),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申请办理消防批准文件。

(三)优化审批程序。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对依法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的演出活动,不作演出场次限制,对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不再重复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吧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二、加强市场培育,推动创新融合发展

(四)优化市场环境。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摸清新型演出场所底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帮助各类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为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促进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运营新型演出场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商业综合体、公园、旅游景区等拓展新型演出场景。支持各地积极整合资源,推动新型演出场所门票联动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各类消费场景,开发文创产品,延长演出消费链条。

(六)推动创新发展。支持新型演出场所加强创新,探索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推广使用自主知识产权高端装备,打造更多优质剧目。支持各地打造新型演出场所集聚区,吸引优质人才,共享创排资源,形成品牌效应,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自觉维护演出市场秩序

(七)筑牢意识形态防线。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演出内容审核把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演出内容自审,坚决抵制内容违法违规的演出活动。

(八)守牢消防安全底线。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新型演出场所的联合检查。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与技能培训,可以结合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消防器材配备,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舞台设备巡查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九)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新型演出场所相关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开展服务评价,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6年1月26日


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为规范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要求。

一、场所安全基本条件

(一)新型演出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需设置在地下一层的,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新型演出场所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三)新型演出场所与建筑其他部分应当采用实体墙分隔到楼板(屋面板),所开设的门、窗应为乙级(含)以上防火门、窗,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穿越房间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隔墙、楼板上的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

(四)新型演出场所的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地面、隔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屋面、顶棚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

(五)新型演出场所内设置电气设备间、道具仓库、灯光控制室、音响设备间的,应当采用实体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所开设的门、窗应为乙级(含)以上防火门、窗。

(六)新型演出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设备,声压级应不小于80分贝(dB)。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以及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低于其所在建筑及场所相应的设置标准。

(七)新型演出场所应当设置满足照明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的安全出口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建筑面积大于50㎡以上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八)新型演出场所灭火器配置,应当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

(九)新型演出场所设置在文物建筑内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WW/T0125-2025)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安全责任

(十)新型演出场所应当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各部门及岗位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演出过程中发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引导现场人员有序疏散,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场所安保或工程负责人应当协同演出剧组舞台监督及相应技术负责人联合检查。

1.定期检查灯具、线路及配电设备,演出中实时监控灯光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应立即恢复正常照明。

2.定期检查音响设备、线路及配电设备,演出中发生火情应当立即切断音响设备,启动一键式自动报警设备。

3.定期检查舞台升降台、吊杆、防火幕等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演出中应当实时关注舞台灯具、布景等高温区域,发现冒烟、异味等应当立即停机检查。

4.定期检查售票系统、检票闸机等设备的电气线路,演出中发生火情应当立即开放闸机及各安全出口。

5.演出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检查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演出结束后,应当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清除遗留火种,切断非必要电源。

(十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新型演出场所,在订立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新型演出场所与其他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三)场所调整剧目涉及布景变更时,演出经营者的负责人为现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舞美服务商应当指派安全员现场监护。

三、新型演出场所装修、舞台布景的防火要求

(十四)新型演出场所室内顶棚装饰、装修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其他部位应当采用难燃材料,装修及布景不应影响场所的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十五)新型演出场所屋面板下部(或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包括各种管道的隔热、保温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十六)新型演出场所内因剧情需要设置的布景、台板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幕布、窗帘等垂直设置的装饰物应当采用阻燃装饰织物(具有阻燃织物标识),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浸渍阻燃剂、喷涂防火涂料等方式进行阻燃处理。

(十七)新型演出场所演出需要或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临时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应当与用电设备保持不小于0.5米的防火间距,活动后及时拆除。严禁使用塑料绿植、可燃挂件等易燃可燃材料和装饰物。

(十八)新型演出场所内不得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氢气球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彩带喷雾发泡剂、发泡填缝剂等应当专人专柜保管,不得超量存放。

(十九)新型演出场所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装饰装修、布景改造和动火作业。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内部动火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火备案。动火作业前,应当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场所所在建筑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动火人员应当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严格做到“六必须”。

(二十)新型演出场所进行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涂装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 6514-2023)的要求,做好防静电和通风措施,不得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二十一)新型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2011,2025年版)要求,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焚香、使用明火或使用电炉做饭、住宿等。每日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可燃垃圾。规范施工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二十二)对于不设固定舞台、采用流动式沉浸演出的场所,应加强对临时布景、移动灯光、音响设备的用电管理和现场巡查,确保演出区域无火源、无电气隐患。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二十三)新型演出场所内禁止吸烟、携带火种,禁止使用明火、燃放烟花、冷焰火和火花棒等,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禁明火、火种等关键标识。

(二十四)设有厨房的新型演出场所,厨房内的炉灶、燃气设备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无泄漏、无故障。烹饪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保持厨房通风良好。厨房内应当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定期组织厨房工作人员进行灭火演练,使其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二十五)场所的灯光、音响、特效设备(如烟雾机、火焰模拟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电气安装规范,确保接地良好,线路不得明敷并与可燃物保持至少1m安全距离,避免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高温灯具需加装防护罩,并定期检测线路老化问题。

(二十六)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穿金属桥架、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进行敷设,禁止采用铰接方式。线路穿越墙体、楼板等部位时,应当做好防火封堵。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应当分开敷设,避免相互干扰。电气线路应当由专业电工敷设,禁止使用延长线插座串联供电。大功率设备(单台设备功率大于4千瓦)需单独回路,并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二十七)电动自行车等蓄电池驱动设备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场所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五、安全疏散管理

(二十八)新型演出场所演出期间应当严格控制人数,不得超员。最大容纳观众人数应当根据场所及所在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宽度等安全疏散条件确定。在报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相关备案材料中应当确定最大容纳观众人数。

(二十九)新型演出场所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场所内通道地面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观众席根据演出需要在确保疏散的情况下可灵活设置。

(三十)新型演出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安全出口设置闸机时,应当在火灾状态下自动开启。

(三十一)新型演出场所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外窗设置栅栏、镜面反光材料和遮挡物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十二)新型演出场所禁止遮挡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提示和安全疏散指示图。有条件的场所可以在明显部位设置用于一键直接启动本区域消防广播或火灾声光警报器的手动按钮。

(三十三)新型演出场所演出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告知,告知观众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位置、疏散逃生路线和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注意事项。

(三十四)新型演出场所更换剧目前应当按照“一剧目,一预案”的原则,根据演出场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场所员工和演出团队开展演练。

六、消防教育培训

(三十五)新型演出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知常见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和使用方法以及火灾报警的程序和方法等,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新员工上岗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三十六)新型演出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结合本场所特点,熟知舞台演出过程中的用火、用电安全注意事项,人员疏散的路线和方法,以及如何在紧急情况下组织观众有序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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